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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协同单位”)联合创建“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为加强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用人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引进、聘用和管理模式,“协同单位”协商一致,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坚持“学术优异、结构合理、按需设岗、动态调整”的聘用方针,按“最优、最简、互补”的聘用原则遴选中心的协同创新人员;人事管理实行“合同聘用、合理流动”的原则。

 

 

二、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中心聘用的固定岗位分为中心主任、研究平台主任、核心骨干研究人员、骨干研究人员、技术支撑和管理人员等,聘期为四年,按照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分为全职和非全职两类。

中心设立两类流动协同创新岗位:聘期制博士后岗位和高级访问学者岗位。前者由中心从国内外招聘拔尖、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来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后者由中心面向全球吸引优秀学者开展高质量的合作研究、开辟新的研究方向。

 

第五条 中心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各研究平台设研究平台负责人三名。中心根据协同创新科研任务的需要灵活设置各类人员的数量。 

 

 

三、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负责提出中心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科研目标;确定中心研究方向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批准中心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核心骨干研究人员考核评议结论对其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代表中心签署各类法律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组织编写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研究平台负责人配合中心主任完成协同创新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平台的学术方向规划、协调资源分配、骨干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考核,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中心主任提出核心骨干研究人员的聘用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提交研究平台年度工作报告。

 

 

四、聘用程序

 

第九条 本着“统筹设岗、分批招聘、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由中心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和中心建设进度安排,分批公布招聘简章,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优秀人才。

 

第十条 研究平台主任、副主任从相关领域领衔科学家中公开招聘,通过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外发布。中心管理办公室将应聘候选者的资料提交国际咨询委员会获取其综合评价意见,并提交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中心主任结合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提出人选建议,提交至中心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核心骨干研究人员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各研究平台提出,需明确岗位的研究方向、创新任务、应聘要求等,通过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外发布。中心管理办公室将应聘候选者的资料提交学术委员会获取其综合评价意见。研究平台主任结合学术委员会的综合评价意见提出人选建议,提交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中心主任结合管理委员会的评估意见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二条 骨干研究人员和一般技术支撑人员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各研究平台提出,需明确岗位的研究方向、创新任务、应聘要求等,通过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外发布。中心管理办公室将应聘候选者的资料提交研究平台负责人,由研究平台负责人提出人选建议,报中心主任批准。

 

 

五、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与聘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后,聘用合同自动终止。如工作需要,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聘。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希望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2个月告知中心,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中心对固定研究人员实行双聘制,即同时拥有中心岗位和原单位岗位,保留在原单位的各项待遇,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其原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使协同创新成员在聘期内获得与国际接轨的待遇水平,保证研究队伍的稳定,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形成实质性的吸引力,中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员薪酬体系,各类协同创新成员享受中心为其提供的津贴,由中心主任批准执行。

 

 

六、附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关于印发《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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