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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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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协同单位”),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在粒子物理学科理论与实验研究两方面不断深入,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尖端高新技术:加速器技术、探测器技术、电子学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的发展,以及这些技术在粒子物理与交叉学科研究中的应用,以及在工业、能源、材料、医学、信息科学、生命科学、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联合创建“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为加强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考评创新管理模式,“协同单位”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从提升原始创新的质量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心成员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和评价体系,以及动态调整、退出和激励机制,保证人员的有序流动。

 

 

二、考评方式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核心骨干研究人员进行考评;核心骨干研究人员需在受聘两年时向学术委员会递交中期总结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在获取国际咨询专家综合评价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中期工作评议。

 

第五条 核心骨干研究人员在聘期结束时需向学术委员会递交末期总结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末期评审;学术委员会在国际咨询专家综合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聘期内的工作进行评议,根据其聘期内研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中心骨干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评由各研究平台负责人组织进行。

 

第七条 中心管理人员的考评由中心主任组织进行。

 

第八条 中心所有聘任人员在聘任期间,其考评结果报送原人事关系单位备案。

 

 

三、考评管理

 

第九条 中心聘任人员的考评管理工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条 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学科发展态势和中期评议结果,研究平台负责人可对研究内容、方向设置、核心骨干研究人员、阶段目标、课题经费支持力度、成员津贴等进行必要和合理调整,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聘期末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中心成员。

 

第十二条 因考评和其他原因不再受聘于中心的聘用人员,其与原单位的聘用关系不受影响。

 

 

四、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中心设立协同创新奖励基金,对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激励政策的实施细则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制定,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五、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应在考核办法修订时一并纳入,并同时废止当次修订前的所有附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关于印发《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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