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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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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工作条例

 

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协同单位”),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在粒子物理学科实验与理论研究两方面不断深入,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尖端高新技术包括加速器技术、探测器技术、电子学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的发展及其在粒子物理与交叉学科研究中的应用,以及在工业、能源、材料、医学、信息科学、生命科学、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联合创建“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或“中心”)。

 

第二条 为有效协调中心各协同单位间的责权利关系,科学管理中心的运行和发展,更好促进中心发展战略与科技发展及国家战略需求相结合,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理事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国家教育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发展规划、学科方向、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对中心主要领导人进行聘任。

 

 

二、  理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由各协同单位主管领导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人。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依托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理事长单位,推举理事长1人;中心协同单位为理事单位,各推举一名负责人参加理事会。

 

第六条 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经聘任后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参与理事会所有活动,但不具有投票和表决权。)

 

 

三、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第1款   负责指导中心建设,协商与决策重大事项和战略合作伙伴,制订中心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路线,审查中心及重大任务的计划。

第2款   协调中心与协同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关系,筹措中心建设与运行发展所需资源(经济资源和政策资源),推动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第3款   聘任中心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心主任和副主任。

第4款   审议中心岗位设置方案、成员遴选机制、聘用与考核办法。审议中心聘用人员名单。

第5款   审议中心人员激励经费(含薪酬待遇方案)及运行费的使用办法。

第6款   讨论决定中心主任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推动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协调组织卓越创新中心的国际评估等。

第7款   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  理事会运行机制

 

第八条 理事会实行会议决策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向教育部报告工作。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采用通讯方式做出决定。

 

第九条 对于中心的重大决策,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以广泛征求意见。理事会扩大会议的参加者可以包括中心部分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部分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心和各研究平台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或书面委托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由理事长签发每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扩大会议的会议纪要,除特殊原因,纪要下发至中心主要骨干及以上人员。

 

 

五、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协同单位签字盖章的“理事会工作条例附件”,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理事会工作条例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应在条例修订时一并纳入,并同时废止当次修订前的所有“理事会工作条例附件”。

 

第十五条 对执行本条例中的争议,协同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教育部相关部门仲裁。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条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

 

附:关于印发《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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