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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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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协同单位”),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在粒子物理学科理论与实验研究两方面不断深入,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尖端高新技术:加速器技术、探测器技术、电子学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的发展,以及这些技术在粒子物理与交叉学科研究中的应用,以及在工业、能源、材料、医学、信息科学、生命科学、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联合创建“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为加强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完成协同创新科研任务,“协同单位”协商一致,制定中心专项经费保障与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心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中心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和指导中心研究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经费。

 

 

二、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心专项经费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协同创新实施任务的合理需要,按照科学预算的思路进行编制。

 

第五条 中心预算的编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科目预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支出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 中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中心相关规定处置。

 

 

三、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中心经费开支范围:

1、日常公用支出

中心建设和运行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公共资源使用费、差旅费等。

(1)办公费: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发生的行政、办公用品等支出,包括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及维护、办公软件、报刊档案、打印复印、图书资料等费用。

(2)公共资源使用费: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水电气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包括房屋维修改造费)、图书资源使用费、网络使用费、公共平台使用费等。

(3)差旅费:中心成员为开展工作在国内外经行调研、学术会议和交流所需的旅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及出差补贴等。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国家和中心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学生培养费用

用于为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中心成员提供教学津贴、设立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为研究生提供生活补助、为优秀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为学生提供短期技能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3、人员酬薪和奖励激励

中心所聘人员在中心建设和运行期间的酬薪福利、奖励激励等费用开支。

4、会议费

中心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行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管委会、年度工作会议等)等各类会议所需的会场租金、参会人员食宿、交通费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用于支付科学软件、文献资料购买、论文版面、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

6、专家咨询费

用于邀请相关专家对中心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7、国际合作交流费

用于中心成员及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专题研讨会、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等所需的费用。

8、其他支出

除上述支出范围以外的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中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中心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将纳入中心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五、   

 

第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财政部、教育部相关的专项经费使用规定不一致时,按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关于印发《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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