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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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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暂行办法

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协同单位”),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在粒子物理学科理论与实验研究两方面不断深入,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尖端高新技术:加速器技术、探测器技术、电子学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的发展,以及这些技术在粒子物理与交叉学科研究中的应用,以及在工业、能源、材料、医学、信息科学、生命科学、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联合创建“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为明确中心资源、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的归属,秉持开放共享、持续发展的原则,“协同单位”协商一致,制定本办法。

 

 

二、  资源整合

 

第三条 资源是开展一切学术科研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基础要素的统称,包括教师队伍、学生资源、科研基地、科研平台、科研项目、仪器设备、技术支撑、图书资料、管理服务等。

 

第四条 中心通过双聘制有效整合“协同单位”优秀人才并形成中心研究主体。开展学生协同培养,鼓励实行研究生跨单位双导师制。根据中心课程设置情况,实现互派相关专业课程教师。

 

第五条 协同单位”对来自教育部关于协同创新的稳定支持以及其他来自国家、部委、地方等方面的相关科研项目资源进行必要的统筹安排。鼓励中心研究人员积极组织研究团队,联合申请科研项目、承担科研任务。

 

第六条 中心有效整合“协同单位”的科研基地、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力资源,优先为中心研究人员开展协同科研任务和人才培养服务。新增大型公共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等物力资源须经中心论证同意,以避免重复购置。

 

 

三、  资源共享

 

第七条 依托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同时归属于中心及成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发表的研究成果应同时标注“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Particles and Interactions,简称‘CICPI’)”和成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

 

第八条 中心可优先利用研究成果申请其他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荣誉奖项等。

 

第九条 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向中心以外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和合作时,需与中心、成员所属单位以及转让单位之间通过正式协议约定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

 

第十条 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平台、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研成果等信息在中心成员单位公开,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促进资源和成果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附:关于印发《基本粒子和相互作用协同创新中心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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